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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应向医院主张隐私权

2001-01-16 来源:光明日报 黄晓 我有话说

新疆女患者李某做人流手术,在医院检查时有众多见习生在场。李某向医生和医院主张隐私权一案,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进而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法学界尤其是律师界认为,隐私权是绝对的、排他的、终身的,患者到医院挂号看病,只能是有关主治的医生可以检查,只要患者没有同意,其他人进入了这个视线就是侵权。甚至有媒体将这种事件概括为,把患者当作了教具和活标本。听起来很是严重。

隐私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患者作为一个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尽管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的条款目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而且,我们历来对保护他人隐私不够重视。但是,到医院主张隐私权,在我看来,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患者到医院求医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治病,为了治病而检查,就需要暴露一些平时我们不会在陌生环境下暴露的“隐私”,还得向医生如实交待一些平时我们可能连至友也不告知的秘密。为了治病,我们不得不放弃自己的隐私,不得不满足医生的知情权。任何一个医生,如果不享有对患者的知情权,他只好行使拒绝治疗权,虽然这两种权利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都还找不到。

见习学生是不是可以要求患者放弃隐私权,满足其知情权?如果患者都不让这些未来的医生亲身感受、学习,将来他们能看好病吗?医学院的学生都有临床实习观摩一课,否则就毕不了业。说不定您以隐私权拒绝观摩的实习生,将来就会给您或您的儿女看病,您不希望他医术高明些吗?我认为,患者对主治医生放弃了隐私权,对医院的实习学生也一样应当放弃隐私权,大家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您或更多的人治病。

并不是说患者到医院就没有一点隐私权,法律上的侵权是要讲构成要件的。医院让医生以外的公众知悉了患者的隐私,就构成侵权;医生或见习学生将看到或知道的患者隐私向社会公布,向他人宣扬,就构成侵权……,这些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医德所不允许的。

当然,在这样的事例中,医院要是态度更和缓一点,事先的解释说服工作多做一点,患者就会更容易接受一些。就算法律规定了患者在医院没有隐私权,毕竟我们要遵守法律,还要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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